(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8日電)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條約締結法草案,使條約的締結與審議有法律明文可遵循,並納入保留條款,可要求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。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,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、團體與外國政府、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的機構、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,都屬於條約締結法適用範圍。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,主辦機關在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,得就談判的方針、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,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。條約經簽署後,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。 初審也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陳鎮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,納入保留條款規定。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,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,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,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。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,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。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,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。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輪值召委、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蕭美琴會後受訪表示,過去包括與紐西蘭、新加坡簽署自由貿易協定(FTA),都是依照慣例,外交部到立法院溝通、報告,但一直沒有法源。現在將程序、簽訂前與社會、立法院溝通的精神入法。 至於保留條款,蕭美琴說,過去幾個FTA都是與邦交國簽訂,沒有太大爭議,但若未來國會認為某些條文窒礙難行,又或民意反對,可以要求重新談判。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申佩璜表示,自由貿易協定、經濟合作協定等涉及人民權益,立法部門更了解民意,因此行政部門在締約的事前、事中、事後都要獲得立法部門支持。條約締結法通過後可建立架構,讓行政機關和立法部門取得更好合作、加深信任。10406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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